滑县法院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活动
发布时间:
2014-06-16
小家和则社会和、社会和则国家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安宁的家庭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而家庭暴力,作为一抹极不和谐的色彩,存在于当今社会,严重危害着广大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已成为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因素,进而干扰整个社会和谐进步。近期,我院针对一线审判人员、电话访问、查阅统计报表、阅卷调查等方式,对我院审理的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针对我院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探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一、2011年至今我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2011年至今我院受理的民事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77件,分别占当年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10.36%、9.18%、7.92%、7.75%,从统计数据来看呈逐年下降趋势。从几年来我院受理的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来看,涉及家庭暴力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家庭暴力行为具有多发性。据统计结果看,今年1—5月份我院共接待和处理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案件372件,其中有28起有家暴行为,占7.52%。在其它婚姻家庭案件中,如抚育费纠纷、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施暴行为。这说明家庭暴力行为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和数量,呈现多发性特点。
(二)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配偶之间,受害人出于名誉、家庭、孩子等方面的考虑,长时间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不愿声张,更不愿报案,使得这一行为频繁发生却仍不被人发觉,表现出较大的隐蔽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这种危害表现在暴力行为的经常性、极端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行为虽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由于矛盾冲突的升级,虐待与施暴往往反复发生,其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施暴者往往由打耳光到拳打脚踢,棍棒相加,菜刀恫吓,施暴手段不断升级和恶劣。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一是严重危害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儿童多数在精神上处于惶恐、紧张和惊吓之中,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有的精神恍惚,语无伦次。二是导致婚姻家庭破裂解体。三是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四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由于家庭暴力的存在且施暴手段的不断升级,使夫妻矛盾激化,甚至反目成仇,有的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
二、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一)经济不独立。在我院审理的案件中,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为了照顾家庭子女或自己就业条件差等,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基本靠丈夫挣钱养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引起婚姻关系危机,从而容易产生家庭暴力。
(二)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案件当事人中,没有一个是在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时就到有关部门投诉。很多妇女在面对丈夫的家庭暴力时,难以摆脱“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错误地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或因顾虑到孩子的抚养、别人的看法、自身的生存等原因,大多数期望通过亲戚、朋友或单位领导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缺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举证不容易。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往往因为一点小事,丈夫举手就打、抬脚就踢,外人并不清楚。而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基本上没有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给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具体做法、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困难问题
(一)、对家庭暴力调处、救助的有效做法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首先对修订后的《婚姻法》及最新的司法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广泛宣传,使群众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间关系的有关规定,使施暴者认识到家庭暴力也是违法犯罪,也要受到应有的惩罚。提倡男女平等、互相尊重的全新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其次要大力宣传《宪法》中有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观点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培训、以案说法等形式,不断强化受害者的正当防卫、法律诉讼等自我保护意识。
2.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与公、检、司加强配合,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应当依法受理,不互相推诿,对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受害人到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全方位、高质量地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支持和服务。(后附滑县法院具体做法的典型案例。)
3.加强与区妇联组织配合。在区妇联选任多名人民陪审员,共同成立的妇女维权合议庭,加强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力度,加大对妇女、儿童维权。
(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目前,除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了界定之外,其他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更为详尽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界定,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足以完全确定家庭暴力行为,在实践中,仅凭该规定常常无法准确界定家庭暴力行为。
2.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如若不是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并不易被周围的人知晓。家庭暴力本身的特殊性使得此类案件的取证成为一大难题。法院工作人员普遍反映,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最大的困难就是证据的获取,常常出现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却不能提出足够的或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当事人举证难,法院取证难,法律意识稍强的当事人还知道保存证据,法律意识欠缺的当事人往往没有及时地保存证据,造成举证的困难,致使法院难以认定家庭暴力行为。
3.家庭暴力受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少。目前,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确定的极为少见。大部分的家庭暴力案件都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和好的家庭暴力案件更是如此。然而,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司法机关往往较为关注的家庭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身体上的损害,却忽略了对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上的伤害,致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不能得到补偿。
四、解决家庭暴力的办法和建议
(一)提高公民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加强普法宣传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强化当事人的证据保护、收集、固定及保全意识。
1、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及法治观念。要消除和打破“家丑不可外扬”和“法不入家门”的影响,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制和舆论环境。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因此,应当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使妇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强化当事人的证据保护、收集、固定及保全意识。第一、加强当事人自我保护意识,培养他们在受到伤害后有收集证据的意识。第二、相关医疗机构在诊断时,应根据相关情况写清伤势诊断证明,当事人也应主动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出具相关伤情诊断证明。第三,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易损毁或灭失的证据,可在诉前提请法院予以证据保全。
(二)进一步细化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夫妻之间普通的打架斗殴与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家庭暴力要求施暴者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并且伤害后果与施暴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它不仅包括对肉体损害程度达到某种伤势上的后果,也包括了无明显体征的屡次轻微暴力、冷暴力(其他手段)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上的后果。一方殴打另一方达到何种程度,在时间的持续性上达到何种状态才能构成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精神状态、恐惧心理达到什么程度?提供哪些证据,法院可以认定受害人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只有细化认定标准才能有利于法院具体操作,有利于法制统一,才能使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使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得到合理赔偿。
(三)完善立法,使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问题依法得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指《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对发生家庭暴力而夫妻不离婚的情况,一般很难支持受害人获得婚内侵权的赔偿。现行法律不支持对婚内家庭暴力造成一方的损害进行赔偿,是基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以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为主,以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婚姻制度模式,在这种制度下,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赔偿经济损失,根本达不到弥补受害方损失的作用,使建立婚内损害赔偿意义和价值趋向于零。对此可以借鉴国外法律,以《瑞士民法典》为例,该法将另一方危害到他方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作为法院命令夫妻之间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原因之一。对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双方又无离婚的意思表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可以裁定终止现行的财产关系,改而实行分别财产制并对共同财产实行分割,然后做出并执行赔偿判决。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止家庭暴力。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公安部门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热情接待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要及时依法受理;对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家庭暴力公诉案件,应及时批捕。法院应及时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只有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才能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五)由有关组织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时提供帮助。
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受暴者要敢于向外界求助,一是向亲朋戚友求助,如长辈、关系较好的邻居。由亲友劝阻,批评施暴者;二是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求助。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有调解组织。由调解组织、基层干部、单位领导进行调解,对施暴者施加压力;三是向妇女组织、工会求助。可以向妇联、单位的妇女委员会、工会求助,由组织出面劝告施暴者,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处理好案件,必要时还可以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针对因家庭暴力引发的诉讼案件,司法部门应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民政部门应为受伤致残的当事人提供相应救济。我们呼吁全社会都应该向因遭受家庭暴力,受伤致残的当事人提供帮助。
(六)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通过深入开展“四五”普法,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和教育广大公民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高广大公民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力度,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强化舆论监督,增强广大公民自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
(七)应将家庭暴力案件作专门分类统计。
公、检、法机关在统计案件类型时,将家庭暴力案件列为其单独的统计项目,这样可以随时监测家暴案件的发生率、引起的原因等,有利于我们对家庭暴力有进一步的研究和监测,从而有力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意识的开化,家庭暴力比过去更多的暴露出来,从而更大程度的引起社会的关注。“国以家为基,家以和为贵”。让家庭暴力远离家庭成员,让和谐幸福常驻每一个家庭,是我们共同的愿望和努力的方向,也是公安、司法人员的神圣职责和法律工作者的责任。面对家庭暴力这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全社会都应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各种有效途经,不断探索,共同致力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附1
典型案例:
二○一三年三月六日,滑县法院审理一起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原告牛某诉称,2010年腊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11年7月4日在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与被告了解甚少,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吵架打架,嫌弃我长相。结婚不到一年,被告就撵我回娘家。在我怀孕期间,被告从未管过我,并且还打我。请求滑县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首次起诉离婚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家庭暴力的事实,主审法官考虑到原被告有婚生子女,为了让孩子在健康的家庭环境下成长,判决不准离婚。在经过了一年的时间后,原告又提出了离婚的请求,且提供了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部分证据,但不足以认定其经常存在家庭暴力的全部事实,主审法官迅速运用职权调取了相关证据,在足够的证据支持下,做出了离婚的最终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感情基础较差的离婚案件,家庭暴力认定较难,主审法官在维护家庭和谐的愿景下首次判决不准离婚。但再次起诉离婚时,主审法官也与相关部门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此案在一周内结案,使得原告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结束了这并不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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