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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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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的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从事其他公务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国内交往中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和国家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币、储存卡(单);代币购物卡(劵)、提货凭证、会员卡等有价证券;金银品、玉器、电子产品、烟酒等各类物品。
   第四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分工,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受理本单位工作人员上交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的登记、保管和上交等工作。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上交礼金、有价证券、礼品时,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让其填写《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本人留存,一份由纪检监察机构留存,一份待拍卖时随物品移交。
   第六条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单位之日起)1个月内上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凡将应上交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以个人名义用于捐资助学、扶贫、解困、救灾的,视为收受礼金,按未上交处理。
   第七条 对收到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礼金类处理方式
   1、人民币。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收到上交的人民币礼金后,在1月内会同本单位财务人员开具《一般缴款书》,填写政府非税收入“1039999其他收入”科目,缴入同级国库,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留存收据,存档备查。
   2、外币。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收到上交的外币礼金后,在1个月内到银行按实时牌价兑换成人民币,按照人民币礼金的处理方式办理。
   3、储存卡(单)。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收到上交的储蓄卡(单)后,在1个月内到银行将现金取出,按照人民币礼金的处理方式办理。
   (二)有价证券类和礼品类处理方式
   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对收到的有价证券和礼品,应按照规定妥善登记保管。每年6月、12月,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等部门,委托拍卖机构集中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交入同级国库。
   第八条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家及国有控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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